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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汇总(个税新增一项,共已有7项专项附加扣除!)

2023-12-26 02:51 来源:故事志 点击:

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汇总(个税新增一项,共已有7项专项附加扣除!)

即将到来的2022年4月,

将有一批新规&新举措正式实施

关乎你我生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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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篇

个税新增一项专项附加扣除!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每月定额扣除1000元

3月2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正式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至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增加到了7项。7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分别是: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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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驾照申领、使用、扣分有重大调整

公安部公布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推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恢复驾驶资格考试“跨省可办”、优化驾驶证考试内容和项目、新增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4项便利驾考领证新措施;

推行申请资料和档案电子化、推行部门信息联网共享核查2项减证便民服务新举措;优化调整记分分值、全国推行学法减分措施、调整满分学习考试制度。

此外,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新版《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也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交通违法记分规则将迎来重大调整!

常见的有:

压线→扣3分变为扣1分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扣12分变为扣9分

驾车接打手持电话→扣2分变为扣3分

未粘贴检验合格标志→扣3分变为不扣分

权威发布 | 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所有车主:4月1日起,重要调整→

新版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发布

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将实施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我国将实施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将增量留抵税额退还比例由60%提高到100%,对存量留抵税额在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

重点支持制造业等行业。将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范围扩大到全部制造业,以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行业,并在今年年底前一次性退还这些行业的存量留抵税额。

退税!具体政策出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这种情况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公告》提出,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好消息!两部门发文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新版《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施行

未按规定组织员工培训

最高可罚20万元

交通运输部发布修改后的《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新版《规定》要求,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相关要求组织员工安全生产培训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任何设施不得占用盲道!

实施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

住建部发布《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国家标准,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规范》要求,盲道铺设应避开障碍物,任何设施不得占用盲道。通往无障碍服务设施的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具有内部使用空间的无障碍服务设施应设置易于识别和使用的救助呼叫装置。无障碍标识应纳入室内外环境的标识系统,应连续并清楚地指明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和方向。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大力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

全国铁路4月8日

实行新的列车运行图

4月8日零时起,全国铁路将实行新的列车运行图。新图统筹考虑铁路新线投用和客货列车开行结构调整,精准配置运力资源,积极服务国民经济平稳运行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新图列车车票即日起陆续开始发售。

全国铁路4月8日实行新的列车运行图

上海篇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修改

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的决定(沪府令67号),自2022年4月15日起施行。

决定对办法的体例结构未做调整,共修改12条、删除1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一、完善公墓建设体系;二、优化公墓建设申请审批程序;三、完善公墓规划布局;四、加强公募监督管理;五、调整行政处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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