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仙惊魂4》宣布定档明年清明节上映
《笔仙惊魂4》宣布定档明年清明节上映
7月1日,北京三中院一审判决了《笔仙3》诉《笔仙惊魂3》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针对永旭良辰公司于日前发布的所谓一审胜诉的新闻,《笔仙惊魂3》片方已经决定继续委托李律师代理该案二审诉讼。我们看到一审判决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多数被驳回,也并没有像他们所说的那样什么判决我们要赔礼道歉的问题。我们之所以要提起上诉,主要是为了向公众说明,我们才是《笔仙》片名的最早合法所有者,实施不正当竞争的应该是他们,上诉也是为了将本案争议的实质和真实情况公之于众,也为了避免法律被曲解和误解。
针对外界关心的以下八个问题,《笔仙惊魂3》制作经理郑女士特作出以下说明:
一、关于《笔仙3》片方在新闻中提及让我方“赔礼道歉”的说法纯属对方一厢情愿的杜撰,因为早已被法院驳回。(以判决书截图为证。)
二、鉴于法院不支持续集跳拍,故以后续集拍摄将采用顺延拍摄,《笔仙惊魂4》将定档2015年4月3日清明节档期正式上映。
三、《笔仙》片方早期抢片名的行为才是真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基本事实与依据如下:
2010年4月26日,泽西公司在国家广电总局备案了一部片名为《笔仙》的电影(证据见《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影单证字2010第312号),当时对方永旭良辰公司根本就还没有注册成立。半年后的2010年10月15日,北京永旭良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才注册成立,并于2011年4月备案了一部片名为《致命答案》的电影(影剧备字2011第422号)。在广电总局的电影备案管理系统平台不允许新片备案与过往已备案影片重名的情况下,在泽西公司送审自己的《笔仙》之前,永旭良辰公司未经泽西公司授权同意,擅自抢先将片名从《致命答案》更换为泽西公司已经备案的片名《笔仙》(公映许可证电审数字(2011)第531号),迫使泽西公司不得不将片名更换为《笔仙惊魂》(证据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审故字2012第145号)。直到2012年7月17日永旭良辰公司的《笔仙》上映时,泽西公司才看到这部影片的全部故事情节内容、全部镜头画面及全部台词都跟“笔仙”和“笔”的元素没有任何关联,而泽西公司拍摄出来的电影《笔仙惊魂》才是自始至终都以“笔仙”元素相贯穿的。至此才彻底了解到自己已经被严重侵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泽西公司从《笔仙》片名在国家广电总局备案公示之日起,就无可争辩地拥有对这一片名及对这一题材进行拍摄的合法权益,永旭良辰公司剥夺泽西公司拥有“笔仙”片名的合法权益,已经构成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永旭良辰公司未经泽西公司的授权同意,擅自将《致命答案》更名为《笔仙》,在泽西公司的《笔仙》获得国家广电总局对该片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的两年有效期内,公然抢走泽西公司在国内最先备案的“笔仙”片名。鉴于当前电影市场中一部电影片名的优劣与否是吸引观众的最重要元素,抢走一个优质的片名等于就是抢走了本应属于泽西公司的电影票房,永旭良辰公司因此取得6200万的票房收入,这一行为,既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践踏,同时也是构成后续两套系列影片市场竞争的祸害根源。
根据最高法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司法解释,经营者的行为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就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故泽西公司认为:永旭良辰公司将《致命答案》更名为《笔仙》,且与“笔仙”元素没有任何关联,其上映期间利用了泽西公司《笔仙惊魂》在“笔仙”这个名称上的前期铺垫,在2012年7月17日上映后,获得6200万的票房收入,永旭良辰公司这种剥夺泽西公司片名、夺取泽西公司备案成果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泽西公司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巨大经济损失。
在一审庭辩中,永旭良辰方的律师答辩称电影行业已经备案的片名是可以允许被别人随便使用的,这一主张极其荒谬。试想想——万达、华谊、光线根据著名盗墓畅销小说《鬼吹灯》改编的电影《寻龙诀》目前已经备案,你是不是可以在未经万达、华谊、光线授权同意的情况下随便将你的片名改名为《寻龙诀》?在一审判决书中,三中院裁定“并无在案证据显示电影已经备案的片名具有排他效力”,但是实际情况恰恰相反,任何人只要登录广电总局的网站http://dy.chinasarft.gov.cn/,将那些已经备案公示的所有任意一部影片片名输入国产片备案申请网http://dy.chinasarft.gov.cn/html/www/article/2010/0129db54539100874028811629da935f.html,只要你在片名一栏中输入“寻龙诀”三个字,网页会立即自动跳出一个对话框,警示你——“输入影片名称《寻龙诀》重名,请重新命名。”,你如果拒不改名,系统根本就不会让你继续往下操作填表程序——这说明三中院裁定的“并无在案证据显示电影已经备案的片名具有排他效力”的说法不符合事实,传出去将严重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甚至会沦为电影业界笑柄。因为这种不允许国产片重名的排他效力是最近十多年实行备案管理以来一直存在并事实实行的规则。无论是新片备案,还是已经备案的影片申请更改片名,都必须遵守国产片不允许重名的规则。
四、 永旭良辰公司在第一部《笔仙》上映前后,实施了大量虚假宣传。基本事实与依据如下:
永旭良辰公司的第一部《笔仙》在海报中主打“笔”和“笔仙”的概念,在他们的宣传文章中始终以所谓的“真笔仙”自居,而事实上该片的全部故事情节、全部台词、全部画面中却压根没有任何“笔”和“笔仙”的元素,这种虚假宣传是对观众的严重误导和蓄意欺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而我国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一部在内容上连一点“笔”和“笔仙”的影子都没有的电影,其海报和宣传文字明显在“笔仙”这一“制作成分”上进行了蓄意的虚假宣传,蒙骗了200多万的观众掏钱买票进场观看,这是对观众的蓄意欺骗,给观众造成“片名和海报中带笔仙的电影竟然可以没有笔仙?!”的印象,对泽西公司的《笔仙惊魂》系列将来继续赢得观众的信任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泽西公司认为,永旭良辰公司的电影从《致命答案》改名为《笔仙》后,其全部故事情节、全部台词、全部镜头画面都根本没有出现笔仙和笔的元素,但是其宣传文章和海报中却始终突出子虚乌有的笔仙元素,符合“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这一描述,足以令观众产生误解,让观众误以为《笔仙》一片中肯定存在笔仙元素,故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五、关于永旭良辰第一部《笔仙》里面虽然没有笔、但是电影中存在用电脑写作相当于用了“笔”的辩答。
我们认为纯属牵强附会,理由如下——电脑写作与笔仙的概念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的。因为“笔仙”两个字是有具体特定内涵的词语,它绝不是一个抽象的词语。百度百科上对招灵游戏“笔仙”有专门的、特定的解释——“笔仙是一种在年轻人中广为流传的招灵游戏,通过笔来和一种我们姑且称之为笔仙的生物交流。在一些大、中学生中流行的请“笔仙”的游戏,并不是什么新鲜的现代游戏,而是中国最古老的巫术之一“扶乩”(乩音jī)的变种或简化版。”这种请笔仙游戏有特定的、固定的仪式,需要2—4个人手中持笔,念叨固定的口诀,然后问一些占卜方面的问题,电影《笔仙》的海报中对笔仙的表现是完全准确的,只是在它的电影内容中根本就没出现笔,没有出现请笔仙的仪式,没有念叨仪式中的口诀,其整个剧情内容与笔仙完全无关。就是说其广告海报与内容明显不符,构成虚假宣传,违反了该法第九条。
六、 永旭良辰公司在宣传活动中多次对泽西公司实施了诋毁商誉的行为。基本事实与依据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诋毁商誉行为的目的是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永旭良辰公司在宣传活动中发布通稿文章,大量使用“山寨”、“李鬼”、“寄生营销”等贬义词汇贬损竞争对手,对《笔仙惊魂》片方进行恶意中伤及诋毁,构成对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业声誉的极大侮辱,严重影响和降低了竞争对手未来的竞争力,构成了对该法第十四条的侵犯。
七、 泽西年代在本案中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泽西年代拍摄的《笔仙惊魂》是和“笔仙”元素密切相关的,而永旭良辰的第一部《笔仙》与“笔仙”元素没有任何关系。只是因为其导演安先生曾经在韩国拍摄过一部名为《笔仙》的电影,在中国大陆未公映,永旭良辰公司便以“笔仙”二字搭顺风车,让一部与“笔仙”元素无关的影片骗取观众的眼球。这也是永旭良辰在最开始将备案为“致命答案”的电影改名为“笔仙”的最初动机。而一个明明属于我方排他专有的片名,未经我方授权突然被对方拥有,从这一点来说,任何明眼人都可以看出这一结果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描述的公平公正原则。
泽西年代《笔仙惊魂3》的宣传行为,不存在虚假宣传,更没有侵权行为:
1、《笔仙惊魂3》是电影片名,没有法律规定没有《笔仙惊魂2》就不能起名叫《笔仙惊魂3》。
在中外电影史上,有很多续集电影都可以由片方根据剧情和市场的需要自由进行规划布局,完全可以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泽西年代将自己拍摄的影片起名叫《笔仙惊魂3》完全是合理合法的。
三中院一审判决中认定《笔仙惊魂》应当按顺序拍摄,不应当跳过2直接拍3。对此我们不服,理由如下——杜琪峰《高海拔之恋2》可以有2没1,《星球大战》上来就先拍第4集,拍完4、5、6才拍1、2、3集,姜文《让子弹飞》拍完1后,跳过2直接宣布要拍摄3,这都是国内外有先例的。为什么非得有2才能拍3呢?再举个例子——难道一个曾经生产和销售过2G手机的商家就一定不能卖4G手机吗?他必须要先卖3G手机才能取得卖4G手机的资质吗?难道卖4G手机的其他商家都可以因为竞争对手没卖过3G手机就可以认定它不正当竞争吗?——这分明就是一种欺行霸市、完全违反公平竞争市场规则的逻辑。——我们没有2,是因为我们早先规划中的《笔仙惊魂2》已经改名叫《校花诡异事件》了,所以就没有2了,以后也根本不想再拍2了。我们现在这部《笔仙惊魂3》刚好契合我们的广告语“世纪惊魂日,笔仙再3显灵”,所以命名为3比命名为2更加恰当,这是我们的自由权利。
而且我们的《笔仙惊魂3》是在今年4月4日上映,对方《笔仙3》7月4日上映,相隔三个月,八竿子打不着。观众看了我们的片子,跟7月份看不看你们片子没有任何关系。不是同期上映的电影,根本就不可能存在排他性的竞争。他们7月4日是在跟《变形金刚4》和《分手大师》之间直接竞争。我们之间的关系连竞争关系都谈不上,更不存在不正当竞争。按你们的逻辑,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伊利和蒙牛有很多同质化的产品,那伊利可以天天告蒙牛,蒙牛也可以天天告伊利不正当竞争了是吧?前面已经阐述了,我们这边没有任何混淆的客观行为,如果你们自己觉得存在混淆,那根源也就在于片名类似,而类似片名的产生,根源和责任在你们自己身上,抢片名是“因”,你们认定的混淆是你们制造出来的“因”种下的“果”。
2、泽西年代在对媒体及各大院线的宣传《笔仙惊魂》、《笔仙惊魂3》时与永旭良辰版《笔仙》系列有着严格的区分。
《笔仙惊魂3》片方通过一系列的新闻通稿告知大众两部影片的区别。尤其是海报设计方面,也有自己独特的风格,很容易和其他影片相区分。对此一审判决书中已经驳回了永旭良辰公司在海报混淆方面的诉讼主张,但他们在日前的新闻稿中竟然还在反复渲染被法院依法驳回的关于我方海报与他们相似混淆的话题。
我们已经做了大量防止观众混淆的工作,假设仍有极个别观众有所混淆的话,也是由于他们的抢名行为所造成的,就这种混淆情况的产生,恰恰需要由我方来追究你们的责任——因为这两部片名的产生,其责任和根源并不在我们,恰恰责任和根源在于你们——你们当年要是不抢走我们的《笔仙》片名,我们用我们最早备案的片名《笔仙》,你们用你们最早备案的片名《致命答案》,那这两部影片就永远都不会产生交集,更不可能出现让个别观众混淆的现象。
八、关于《笔仙惊魂》系列不是知名商品,是贴着《笔仙》这个知名商品来营销的说法。
此说法完全不符合事实,电影作为一种特殊的精神产品和创意产品,其制作成本、宣传成本甚至票房数字本身,均与它是否知名商品没有必然的联系。譬如周星驰主演的两部《大话西游》系列,当时只产生了30万票房,可谓票房惨淡,但其作为真正意义上的“知名商品”,其后续影响力堪称华语电影史上的超级奇迹。还有小成本电影的典范《疯狂的石头》,无论其宣传成本还是票房数字,都比不上《笔仙》系列,但其在观众中的实际影响力是否超过《笔仙》系列?——其实每个观众心中都心知肚明。说到底,“知名商品”型的电影,有时不仅仅体现在票房和宣传投入上,还可能体现在网络流传的广度、深度方面。事实上,《笔仙惊魂》系列的导演的百度百科在网上的关注点击量就超过《笔仙》系列的导演个人百度百科的关注点击量(见公证证据),《笔仙惊魂》的主创班底像午马等人都是中国家喻户晓的著名艺术家,泽西公司出品的惊悚片在国内的网络点击总数量数以亿计,在华语同类惊悚片中稳居第一名,永旭良辰版《笔仙》系列在国内网络上的点击传播量明显低于泽西出品的惊悚片作品,根据公证截屏证据可以显示,证明泽西公司拍摄的惊悚片月度有效播放时长份额取得全国第一名,盖过《小时代》这类超级热门大片。同在迅雷看看视频网站上,《笔仙惊魂》的点击播放量比《笔仙》多出407万次。《笔仙惊魂》在乐视网点击量高达3656万次,高居乐视网内全世界惊悚片的榜首,比乐视网内《笔仙2》的562万点击量多出3094万次。永旭良辰版《笔仙2》在优酷网创下1069万次点击,加上其《笔仙》在优酷网创下的656万次点击,两部的总和加起来才1725万,远远低于泽西公司一部同类的惊悚片《校花诡异事件》创下的2944万次点击。在这些经过公证的数据面前,你怎么好意思说只有你的电影还是“知名商品”?
综上所述,泽西公司将依照司法程序,在接下来的上诉中将对永旭良辰公司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为维护公正、平等的市场经济秩序,永旭良辰公司应立即停止自2011年开始延续至今的侵权行为,立即停止使用泽西公司最先备案的《笔仙》片名,同时立即停止使用所有“笔仙”两个字+数字后缀的片名。
2、 永旭良辰公司应立即停止操纵媒体使用诋毁语言诋毁泽西公司商誉的行为。
3、 在三十家主流媒体和四大门户网络显著位置刊登声明向泽西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给被侵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4、 永旭良辰公司赔偿泽西公司经济损失及各种合理支出105万元。
鉴于本次官司的新闻已经大大提高了对方影片的公众关注度,并给对方的排片场次带来了惊人的提升,我方的每一次回应都将正中对方的下怀,而我方确实没有任何义务去配合对方炒作,故以后不再一一回应相关问题。
《笔仙惊魂》先以《笔仙》的片名备案
判决书上关于赔礼道歉问题的裁定
一审对海报问题的裁定
致命答案的备案公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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