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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智慧大义灭亲(亲亲相隐还是大义灭亲)

2023-08-14 05:06 来源:故事志 点击:

古人智慧大义灭亲(亲亲相隐还是大义灭亲)

文/济宁市委党校 康爱茹

《北京晚报》曾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例:河南农村少年张某,辍学打工供哥哥张某上学,因为手上的钱不够哥哥的大学报名费,他铤而走险偷了一起打工的室友的4万元钱。警方接到报案后,找到在上海上学的哥哥,要他协助抓捕自己的弟弟。于是哥哥便把弟弟张某骗来上海,于是弟弟被提前埋伏的警察抓获。这起案件一经报道,便在社会上引发了激烈的讨论:亲人触犯法律,是应该"大义灭亲",还是"亲亲相隐"?

古人智慧大义灭亲(亲亲相隐还是大义灭亲)(1)

这样的境况,在2500多年前的中国社会,也出现过,《论语•子路》篇这样记载: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叶公对孔子说:"我的家乡有一个正直的人,他的父亲偷了人家的羊,他便向官府告发了父亲。"孔子回答:"我家乡正直的人和你讲的正直的人不一样: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正直就在这其中了。"

从这段记载来看,孔子是倾向于赞同"亲亲相隐"的,认为这样的做法更符合人情的本性。

古人智慧大义灭亲(亲亲相隐还是大义灭亲)(2)

然而,在《左传•昭公十四年》所记载的,叔向大义灭亲,处死受贿的弟弟叔鱼的行为,孔子却也给予了高度的评价:

"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三数叔鱼之恶,不为末减。曰义也夫,可谓直矣。平丘之会,数其贿也,以宽卫国,晋不为暴。归鲁季孙,称其诈也,以宽鲁国,晋不为虐。邢侯之狱,言其贪也,以正刑书,晋不为颇。三言而除三恶,加三利,杀亲益荣,犹义也夫!"

叔向(春秋后期晋国贤臣,政治家),他有着古代流传下来的正直作风。治理国家事务使用刑法,不包庇亲人。三次指出弟弟叔鱼的罪恶,不给他减轻。做事合于道义,可以说得上正直了!平丘的盟会,责备他贪财,以宽免卫国,晋国就做到了不凶暴;让鲁国季孙回去,称道他的欺诈,以宽免鲁国,晋国就做到了不凌虐;邢侯这次案件,说明他的贪婪,以执行法律,晋国就做到了不偏颇。三次说话而除掉三次罪恶,加上三种利益。杀死了亲人而名声更加显著,这也是合乎道义的吧!

叔向遵从自古以来正直的品格,虽然杀了自己的亲人,但是仍会得到人们的尊敬爱戴,因为这也是符合道义的吧!

同样是面对亲情和法律的冲突,孔子不赞成叶公的说法,却赞美叔向的做法,这样的表现矛盾吗?其实,这样不同的处理方式,很好的体现了儒家文化在处理人情与国法上的原则。

古人智慧大义灭亲(亲亲相隐还是大义灭亲)(3)

在民事纠纷的范围内,儒家一般主张不宣扬、不举证、不告发、不去伤害亲情;但在事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问题上,儒家又主张"大义灭亲"。而且"大义灭亲"更偏重于对国家公职人员的道德要求,即对在上位的、领导者的要求。这样的处理原则显现出在家国一体、家国同构的框架之下,儒家文化对伦理的重视、对孝道的推崇。

纵观中国的法制史,从西汉到民国,"亲亲相隐"可以算是主流的法律原则,但并不是所有的事都适用"亲亲相隐"的原则,比如《唐律疏议》明确记载了不适用的三种例外情形:谋叛、谋大逆、谋反。"大义灭亲"作为例外法律原则,与"亲亲相隐"相互配合、规范化地运用,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刑法曾一度删除了"亲亲相隐"的规定,因为这与我们学习的西方法治模式存在诸多矛盾,比如"亲亲相隐"在某种程度上,折射出"法不外乎人情"甚至"人情重于国法"的理念,而现代法治有尊崇法律权威、法不容情等理念,加上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提倡让渡个人利益、牺牲个人情感,服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所以,"亲亲相隐"基本上被完全摒弃。

直到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规定简称为"亲属拒证制度",即亲属享有拒绝当庭作证的权利。(2018年再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仍保留了这一规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满足一定条件,且系初犯、偶犯的,可以给予宽大处理。

这一系列的规定可以算"亲亲相隐"的初步回归和现代重构,体现了儒家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仍有一定的价值。

古人智慧大义灭亲(亲亲相隐还是大义灭亲)(4)

守护人类最初的情感

人之为人,很重要的特征在于人有情感,特别是家庭亲人之间的情感,是最纯粹、最本性、最温暖的情感。让母亲去举报儿子犯罪,或者让儿子指证父亲,作为一个正常人来说,在情感、心理上是很难承受的。长期以来,我们通过法律不断强调个人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责任,却忽略了作为个体的公民,也有尊重感情的需要和权利。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都有类似"亲亲相隐"的制度规定。

中国的古圣先贤,早在2500多年前就有了"亲亲相隐"的观念,显示出儒家文化具有极高的社会治理智慧,尊重人的基本情感,是"亲亲相隐"诞生的根基,也是它重新在法律中焕发生机的原因所在。

古人智慧大义灭亲(亲亲相隐还是大义灭亲)(5)

亲情之爱,是社会大爱之基

历史上唯一强制"大义灭亲"的时代是秦朝。据《汉书•贾谊传》记载,秦律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夫有罪妻先告不收。"意思是说,丈夫犯罪,妻子先去告发,她带来的嫁妆、丫鬟等就不会被官府没收。好的法律应该是引人向善,如果一项法律制度的出台反而激起了人性之恶,后果是非常可怕的。秦朝倡导互相检举揭发,骨肉可刑,亲戚可灭,带来的是亲情的疏离、家庭关系的紧张和社会的动荡,秦二世而亡的史实,从反面证实了保护亲情、促进家庭和谐稳固的重要性。

表面看起来,亲属拒证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妨害司法秩序的正常运行,对追求案件真相存在一定的阻碍,但从长远和大局来看,法律强制亲属间相互指证、举报所产生的负面效应,要远远大于案件侦破带来的法律效益。家庭是社会的最小单位,试想,如果一个人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相信,那么对社会和国家的信任更是无从谈起。今天,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如何在政治伦理和家庭伦理的利益分配之中找到平衡点,讲求中庸、崇尚和谐的儒家文化,可以提供有益的借鉴。

古人智慧大义灭亲(亲亲相隐还是大义灭亲)(6)

义务还是权利?这是一个问题!

古代的"亲亲相隐"是义务,违背这一义务,轻则官府不予受理,重则会受到严厉处罚。《隋书•刑法志》记载,梁武帝三年,景慈因指证母亲拐卖人口,被处以流放之刑。今天,法律明确规定亲属拒证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既然是权利,那它就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就很好的解决了"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的矛盾和对立,让二者达到了法律逻辑上的自洽。

当亲属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公共秩序时,在一定条件之下,法律应该允许亲属保持沉默,因为追求案件真相主要还是公权力机关的任务,不能把这个义务一味地转嫁到个人身上。同时,法律更赞扬舍弃个人情感维护国家法律权威的行为,这种看似"大义灭亲"更有"大义救亲"之效。因为亲属如果不告发,犯罪者可能会在错误道路上越走越远,从而加重其罪行。反之,如果"大义救亲",则不但能使其停止犯罪,减轻罪行,还能争取法律从宽处理,减少对犯罪亲属的量刑。

"亲亲相隐"古法今用,证明儒家文化有着超越时空的合理之处,唤醒了国人对于传统文化的了解和自信。任何一国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必须要以本土文化作为根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探索中,儒家文化对于天理、国法、人情的衡量,给我们带来了有益启示:在立法方面,如何将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更好结合?在执法方面,如何刚柔并济,赋予法律更多的人文主义关怀?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同时,将对亲情的伤害降到最低等等,需要更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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