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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药神》之原型陆勇案,温馨提示:文章特长,看完需谨慎

2024-06-15 13:56 来源:故事志 点击:

《我不是药神》之原型陆勇案,温馨提示:文章特长,看完需谨慎

《我不是药神》之原型陆勇案,温馨提示:文章特长,看完需谨慎

暑假电影《我不是药神》目前上映10天票房已达22亿多,相信大部分小伙伴们都已经看过了,在引起我们普通大众共鸣的同时,也反映了社会上存在的“看病难、药费贵”的现实问题。

影片《我不是药神》改编自真实事件《陆勇案》,因高药价代购国外药被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以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几百名白血病患者曾联名写信,请求对陆勇免予刑事处罚,2015年1月27号沅江市检察院向法院请求撤回公诉,法院当天就对“撤回起诉”做出准许裁定。对陆勇的这两项“罪”,之后会重点一一说明。

1、在说明之前,先回答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不吃国产“仿制药”,舍近求远地去印度代购假药“格列卫”?

答:自然是因为价格便宜。

瑞士诺华公司专利抗癌药“格列卫”,01年引入中国每盒(120粒装)在华销售23500一盒,一盒一个月,一年就28万多元。印度生产的“格列卫”仿制药,药效差不多,仅需4000元每盒,此后持续降价,2014年以后只要200元一盒。

2、那么第二个问题来了,为什么同一种药效差不多的药,在中国就是天价,在印度就是低价?

答:因为印度独特的专利保护制度—药物专利强制许可(合法仿制),而在中国受专利法保护,不得仿制和销售。

a、印度于1970年颁布《专利法》印度药企可随意仿制任何药物,即不承认其他国家药品专利,价格低廉基于对跨国药企专利立法规避以及强制认可。

b、我国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在国家出现紧急状况或者为了公共目的,针对相关专利实施强制许可。”根据《多哈宣言》紧急情况是指“与艾滋病、结核病、疟疾以及其他传染病有关的危机以及其他紧急情况”。而指的公共目的是什么,其实并没有详细描述可查。借用《捕头论法》的话,“我国未实施这一例强制许可,原因在于强制可制度的严苛性、不清晰性,未对实施强制许可进行量化等原因造成的。”

3、问题还不想走,并给你抛了第三个问题。药价这么贵,是药厂的锅么?

答:自然不是。

a、药品研发投资巨大,包括金钱、时间、人力等各个方面。即使投入颇多,药品还不一定能研发成功。(“格列卫的生产商瑞士诺华公司花了几十年研发,整个投资超过50亿美元,前后有5位美国科学家院士参与。)

b、更重要的一点,药品一般都有抗药性,需要不断改造和升级,再加上药品上市后专利的有效保护期往往只剩下几年,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谁干这种吃力不讨好的事情?所以如果为了穷人的“生命权”而破坏知识产权,实际上侵害了“所有人的生命权”,那么最终什么生命也得不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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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心扯远了,现在扯回来,回归之前所说的重点。

为什么之前沅江市检察院以涉嫌这两项罪名起诉陆勇,之后又为什么撤销了?借答该案检察官在不起诉裁定中的解释“如果认定陆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将背离刑事司法应有的价值观”。

陆勇通过淘宝网从郭某某处购买3张以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借记卡(借记卡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范围)、并使用其中户名为夏某某的借记卡行为,属于购买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的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碍信用卡管理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碍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1、陆勇所购买的是借记卡,虽属于信用卡,但借记卡不具有透支功能。而且陆勇所购买的3张借记卡能够使用的只有1张,客观上也只使用了1张。

2、陆勇购买借记卡的动机、目的和用途是为方便白血病患者购买抗癌药品。除了用于为病友购买抗癌药品支付药款外,陆勇没有将该借记卡账号用于任何营利活动,更没有实施其他危害金融秩序的行为,也没有导致任何方面的经济损失。

3、陆勇购买和使用借记卡的行为客观上为白血病患者提供了无偿的帮助。一是购买借记卡所支付的500元由陆勇自己承担;二是使用借记卡号支付购药款,免去了病友群体以前为付购药款所需的换汇、英文翻译等麻烦;三是陆勇使用此借记卡带来的结果,是用增加自己的工作量来减少病友的劳动量,并且是一种无偿的为身患白血病的弱势群体提供的帮助。

《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按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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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勇未经批准而从印度进口药品,属于法律拟制的假药。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照假药处理的药品和非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假药】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按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按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按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材料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但因陆勇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也没有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就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1、销售是卖出(药品)的行为,陆勇与白血病患者是印度赛诺公司抗癌药品的买方。

a、向印度赛诺公司买药前,作为白血病患者的陆勇与这些求药的白血病患者建立QQ群,目的是扩大病友群,以此组织病友与药品生产厂家协商降低药品价格;

b、陆勇是在自己服用印度赛诺公司的药品有效后,才向病友介绍的,价格从每盒4000元降至每盒200元;

c、陆勇为病友购买药品提供的帮助是无偿的。不仅帮病友买药、付款,还利用懂英语的特长为病友的说明书和来往电子邮件进行翻译,在此过程中,分文未取。

d、陆勇所帮助的买药者全部是白血病患者,没有任何为营利而从事销售或中介等经营药品的人员。

2、陆勇提供账号的行为不构成与印度赛诺公司销售假药的共犯。

a、从账号产生背景看,源于病友方便购药的请求。提供账号前,病友支付方式为西联汇款等国际汇款方式,程序繁琐,操作难度大;(人民币换美元,还要使用英文。)

b、从账号来源看,3个账号的前2个账号均为病友罗某某提供,后罗某某因担心交易资金量增加可能被怀疑洗黑钱,才通过淘宝网购买名为夏某某的借记卡。

c、从账号功能看,收集病友的购房款,便于转账,减去换汇和翻译的麻烦。

d、从账号实际用途看,就是陆勇为病友提供购药服务,是作为白血病患者的求药群体购买药品行为整体的组成行为。

《我不是药神》之原型陆勇案,温馨提示:文章特长,看完需谨慎

“陆勇案”后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医疗改革,把“天价药格列宁”加入医保,患者存活率从30%提升到了85%。正是有了陆勇,才有了《我不是药神》,让更多人关注到了白血病患者这一群体。而韩国光州的性侵聋哑儿童案,因为影片《熔炉》而促成了《熔炉法》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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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这样的国产电影也不远。

周末快到了,尽管大部分小伙伴们可能已经看过了,再安利一下电影《我不是药神》。电影《我不是药神》所有投资方一致决定,一次性捐款200万元,给陆勇先生指定的白血病相关机构,同时票房总收入每达到一亿元(不是纯利润哦),追加30万元人民币,捐献给白血病资助为主的专业公益机构。目前上映10不到已达21亿多。

参考来源:《捕头论法》、《腾讯网》、《刑法》、《药品管理法》、《沅江市人民检察院陆勇案判决书》、微博《电影我不是药神》(也是图片来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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