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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大争议防卫案例(防卫案件)

2023-12-25 18:30 来源:故事志 点击:

中国十大争议防卫案例(防卫案件)

本文目录一览:

1、国内有成功判成正当防卫的杀人案吗 2、最高检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这几起案例又有何不同之处? 3、最高检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分别是什么? 4、有什么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众所周知的经典案例

国内有成功判成正当防卫的杀人案吗

1、“8·27”昆山持刀砍人案

2018年8月27日晚上21时35分,江苏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昆山一轿车与电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双方争执时车内一名男子拿出刀,砍向骑车人,之后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捡起长刀反过来持刀追赶该男子,男子被砍伤倒在草丛中。

截至2018年8月28日,该案件导致宝马车内的刘某某死亡,骑车人于某某受伤。2018年8月28日晚,昆山市检察院宣布提前介入此案调查。案件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2018年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对“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发布通报。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2、男孩遭抢时刺死两抢劫者 被认定属正当防卫

2010年3月14日下午3时许,19岁的孙某与15岁的王某在我市某县城一网吧门口,看见13岁的谢某和同学胡某、张某3人走向网吧,便上前拦住了谢某3人,并将谢某等人带至某厂生活区。

孙某和王某让谢某等人交出身上的现金和手机。谢某等人将现金和手机交给孙某和王某后,孙某又上前搜谢某的衣服口袋,谢某情急之下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在孙某的左下腹部捅了一刀,王某在向后拉扯孙某时,也被谢某在左胸上部捅了一刀。

孙某和王某受伤后逃离了现场,均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公安机关展开侦破,在弄清案情后,报请检察机关审核,认为该案属于“正当防卫”,谢某不承担刑事责任。

之后,死者孙某、王某的父母向当地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谢某赔偿两名死者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79921.24元。近日,当地基层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诉讼请求。此案在司法界引起了极大的反响,被告该不该赔偿成了司法界人士热议的话题。

扩展资料:

正当防卫杀人致死的同时,无须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以昆山反杀案为例:

昆山警方通报认定,“反杀者”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法律界人士表示,作为防卫人,于海明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反而有权向侵害方索赔。

刑事辩论律师易胜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如果提起诉讼,应该是侵权诉讼范畴。于海明已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这就意味着他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不仅无需赔偿,“甚至可以提起反诉,要求对方家属从其遗产中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方鹏,事发后最先公开表达于海明应构成正当防卫。其向新京报记者表示,昆山司法机关做出的这一认定是非常有法律意义的,不仅符合社会正义感、判断果断利落,而且对全国做出了示范作用,有效防范了小争议中可能发生的大侵害”。

方鹏进一步表示,上述案件刑事方面定为正当防卫,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0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负责任,那么于海明在民事方面无需赔偿侵害方。

其次,于海明在受侵害时身上有伤,属于防卫人受到了侵害,按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他有权利向侵害人即“纹身哥”要求赔偿。“但目前要求赔偿的主体消灭了,不法侵害人被砍死,于有权向其亲属提出索赔,用侵害人遗产赔偿。”

方鹏表示,民事诉讼是不告不理,于海明可以不起诉,但一旦起诉法律应该支持,而侵害人家属起诉于海龙索赔则会被驳回。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收藏 8·27昆山持刀砍人案

人民网-男孩遭抢时刺死两抢劫者 被认定属正当防卫

广青网-昆山反杀者是否担民事赔偿责任?专家:无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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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这几起案例又有何不同之处?

11月27日,最高检发布了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统一了司法标准。相信大家最关注的应该是哪六起案件成了正当防卫不捕不诉的典型案例,这几起案例又有何不同之处?一起来看一下。

一、六起典型正当防卫的案件分别是:

1、甘肃泾川县王某不批捕案;

2、河北辛集耿某不批捕案;

3、江西宜春高某不起诉案;

4、湖北京山余某不起诉案;

5、安徽枞阳周某不起诉案;

6、湖南宁乡文某不起诉案。

二、这六起案件的主要特点在于:

1、案件的类型全面,六起案件中有二起为不批捕案件,四起为不起诉案件;

2、具有典型的指导意义,六起案例中,虽然都是正卫,但各自突出的重点均不相同;

3、案件的起因多元化,其中既有涉及到强奸、非法入侵以及故意伤害的案例,又有行车纠纷、传销和暴力拆迁,涉及的案例均为多发或是较受关注的类型。

三、六起案件的不同点在于:

六起案件的起因各不相同,结果也各有差异。但是,最大的不同点还是在于判决的不同上。虽然都是正当防卫的案件,也都是典型案件,但是其中有不批捕案和不起诉案,这两者的区别是很大的。

批捕是所有刑案办理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不批捕只是一种暂时性的措施,不代表最终定性和结论。有可能后期会被批捕,然后起诉判刑的可能。还有一种不批捕是案件撤销后的不批捕,六起案件中的前两件案件均属于案件撤销后的不批捕类型的。也就是说,他们的正当防卫属于法律限定范围内的,不必负法律责任。简单的说,就是无罪,也不会被记录入档案。

不起诉是指所有侦查已经完毕,是检查机关对于案件的一个最终的结论,属于无罪或者是十分轻微的罪行,没有起诉的必要。六起案件中的后四起属于不起诉,也就是说,后四起案件实际还是犯罪了,或者说防卫有过当之处,当罪行十分的轻微,所以无予起诉。

综上,六起案件中,最大的区别就是罪与非罪了。

最高检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分别是什么?

最高检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分别是甘肃省泾川县王某民正当防卫不批捕案、河北省辛集市耿某华正当防卫不批捕案、江西省宜春市高某波正当防卫不起诉案、 湖北省京山市余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安徽省枞阳县周某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湖南省宁乡市文某丰正当防卫不起诉案。

6起案例突出的重点各有侧重,案件起因多元,既涉及故意伤害、强奸、非法侵入住宅等,也涉及道路行车纠纷、暴力拆迁、传销等多发或备受社会关注的情形。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批典型案例的发布有助于司法工作人员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提升司法能力,强化司法担当,更精准地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实现法、理、情有机统一。

此外也回应了社会关切,进一步弘扬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检察机关提示,公民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不能滥用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利,遇到不法侵害,具备条件的还应优先选择报警等方式解决矛盾、防范侵害,尽可能理性平和解决争端。

扩展资料:

据介绍,近年来,传销犯罪仍处于多发状态,从2019年数据看,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9683人,位于所办理的刑事犯罪数第30位,略低于故意杀人罪。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非法传销往往伴随着对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严重侵害,容易滋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防卫人往往力量对比明显失衡,面对不法侵害如不采取防卫行为将可能遭受严重侵害。

对于伴随严重暴力的传销犯罪,一方面要依法严厉打击以震慑犯罪,遏制传销犯罪的蔓延;另一方面也需要通过案例和普法宣传,支持遭受传销组织不法侵害特别是暴力伤害的公民进行自救自卫。

参考资料来源:光明网-弘扬正气最高检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

参考资料来源:工人日报-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最高检发布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

有什么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众所周知的经典案例

看案例正确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李琳萍

案例:

某日深夜,无业青年王某跟随独自走路回家的女青年李某至偏僻无人处,顿生恶念,逼迫李某欲与其发生性关系。李某假装顺从,乘王某放松警惕时,从包里拔出电击器,将王某电倒在地。李某见到王某在地上挣扎着爬起来,李某担心王某再施暴,遂拿电击器对着王某胸口又电击了一次。李某见王某不动了,才慌忙跑离现场。第二天,王某被人发现时已经死亡。那么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分析:

首先,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 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其次,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行为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1、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正当防卫中所指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那些社会危害性大,侵害程度激烈,具有积极进攻性的侵害行为。 2、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不法侵害人”是指在犯罪行为中,犯罪的主体。 3、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实际发生而且正在进行的违法侵害行为4、正当防卫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公私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防卫过当是一种犯罪行为,它的本质应当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防卫过当行为的构成要件:1、防卫过当的客体,须是对防卫人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它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既不法侵害人依法受法律保护的生命权和健康权。2、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3、防卫过当的主体应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4、防卫过当防卫人在主观上有罪过。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既可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当综合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

再次,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鼓励及时有效地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鼓励公民见义勇为以及威慑、制止与预防犯罪。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行为,只是在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才要求防卫人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