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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霄洛:香港修订《逃犯条例》是否符合《基本法》?

2024-07-14 06:44 来源:故事志 点击:

赵霄洛:香港修订《逃犯条例》是否符合《基本法》?

【文/ 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赵霄洛】

香港修改《逃犯条例》引发了一场风波,至今,仍尚未平息,令人十分忧虑。忧虑,引发了我对《逃犯条例》的研究和思考。

我认为,不论港府修例的动机理由如何,不论百姓对修例的态度情绪如何,首先需要考虑的是,这次修订的《逃犯条例》,是否符合《基本法》的原则和规定。

《逃犯条例》涉及到香港与香港之外的司法协助。《基本法》关于香港司法协助的规定是:

《基本法》的这两条规定,把香港与香港之外的司法协助分为两类,一是香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协助,二是香港与外国的司法协助,并采取分列两条表述,其深刻意义在于:明确了这两类司法协助是不同的,必须区别对待,不能混同。

第九十五条体现了在“一国”之内,香港与全国各地的司法协助;第九十六条则反映了在“两制”之下,香港做为一个特别行政区,在中央政府协助和授权之下,享有与外国进行司法协助的权力,而这一权力全国其它各地方政府是没有的。这两条,正是《基本法》在司法协助方面,对香港“一国两制”的明确和集中表述。

根据香港特区政府介绍,这次修订《逃犯条例》旨在处理有关香港居民涉嫌在台湾杀人案件的移交审判问题,同时堵塞香港现有法律制度的漏洞。听起来,这是应当和合理的。

赵霄洛:香港修订《逃犯条例》是否符合《基本法》?

杀人案在香港引发了广泛讨论,促使港府推动修例

需要知道的是,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香港是可以引渡(移交)犯罪嫌疑人到中国大陆的。

根据2019年6月6日香港大律师公会发出的“简单释义”介绍:

这说明,一是依据《华人引渡条例》,100多年来,香港可以向大陆移交疑犯;二是该条例被早期民国政府认为是“不平等”而拒绝援引;三是该条例一直是香港有效法律,直到1997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认为该条例与《基本法》相抵触而被废除。

略微遗憾的是,1997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就每一个被废除的香港法律做出具体说明,况且,在网上还未搜到《华人引渡条例》中文版本,因此,无法对《华人引渡条例》违反《基本法》的具体内容做出具体翔实的解读。不过,仅从《华人引渡条例》题中的“引渡”两字,就可以看出一些端倪。

引渡,一般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显然,引渡是一项国家之间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香港与其所在国中国以及全国各地之间不是国家关系,根本就不存在引渡的问题。因此,毫无疑问,《华人引渡条例》与《基本法》是抵触的,是应当被废除的。

现行的香港《逃犯条例》是1997年6月30日的版本,是1997年4月25日由香港总督参照立法局意见并得该局同意而制定的。

目前,香港已与32个司法管辖区(国家)【1】签订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协定,并已与20个司法管辖区(国家)【2】签订移交逃犯协定。从1997年起,香港特区有超过100人——主要是外国人,根据该条约被香港移交,而美国则是被移交人数最多的目的地。

对于该条例的适用范围,该版本第2条(a)中规定:“适用于——(i)香港政府及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中央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任何部分的政府除外);或(ii)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其他部分除外)”

显然,该条例是一个香港与外国进行司法协助的专门条例。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的两个“除外”,是对《逃犯条例》适用范围的一个特别限定。应当说,这是一个巧妙而特殊的安排。这使得香港与香港以外的地方政府(指外国的政府和地方),可以就“逃犯”施行某种范围的司法协作。而刻意把“中央人民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它任何部分的政府除外”,这其中的含义就是,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香港与中央政府以及全国各地政府(当然也包括了台湾和澳门)之间,是一国之内的司法协助关系,不是、也不存在国家间的司法协助关系。因此,不应当适用于该条例。这符合《基本法》把香港与香港之外地方的司法协助分开列条的模式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完全正确的。